DCARD 網友整理的柯文哲京華城案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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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相關,目前找到的最新資料 (有圖文長)

微生物學小渣渣

 (已編輯)

京華城的事情專業度太高,各說各話以及各種法條滿天飛 除了法條還有監察院的相關報告,這些都會影響到事實 更因為專業度太高了,所以事情一發生時,各種錯誤的資訊滿天飛,卻沒有正確的資訊佐證,造成大家各說各話,引用錯誤的案例攻擊、護航等,在這邊想整理目前已經知道的資料,讓大家更清楚目前的壯況。 目前相關爭議列舉如下,如果有更多問題可以在留言處說明,我會在後續更新: 1. 京華城是不是都市更新 (民進黨) 2. 京華城容積率超過560% (113年監察院糾正) 3.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34-2條 (黃珊珊、游淑慧) 4. 都市計畫法 第24條 (北市府都委會、京華城) 5.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第25條 (黃珊珊) 6. 只有自治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才能給予獎勵,細部計畫不行 (王義川) 第一題 —— 京華城倒是不是都市更新 答案:不是 其實我不知道從誰開始說京華城是都市更新,目前了相關資料,京華城不符合都市更新的條件,從一開始京華城就是依據「南松山地區發展再生計畫」走都市計畫法送審,並進行後續的評估,所以都更這一題,應該是從監察院113年1月的報告中首先提出的,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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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會在這時候吵說,不是都更怎麼能援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進行獎勵,這一點我後面會提到,這邊先不討論。講到這邊只是想跟大家澄清,從一開始在北市府的都委會跟京華城的評估中,就跟「都市更新」無關! 第二題 —— 京華城容積率超過560% 答案:沒問題 從監察院年初的糾正報告中可以看到幾段話 「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 「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根據上文找尋開相關條文如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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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條 (同步放上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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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並沒有看到所謂的「「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不知道監察委員從哪看到的。 如果單純解釋監察委員這句話的意思,台北市的商三””只能””依據該條例的第十一章給予容積獎勵,不能拿其他法條給予容積獎勵。 第三段依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條規範,容積率不得逾越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這部分沒有問題。 綜上所述做個結論 1. 商三容積率為560%,這部分沒有問題。 2. 監察院報告中所提到的,台北市只能依照土管條例第十一章給予獎勵,不適用其他規範,找不到佐證的依據,表示應該適用其他獎勵規範。 3. 容積獎勵不得逾越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三題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34-2條 答案:錯一半 先放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34-2條的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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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是黃珊珊提出來的,但游淑慧說台北市不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我查詢相關資料,找到一份監察院在102年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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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表示,內政部在101年召集相關部門及地方首長共同討論容積獎勵制度,因容積獎勵法條繁多,且可以同時申請多種獎勵,為了避免相關問題,討論出一個結論,一般地區的容積獎勵上限為20%。 這邊其實就給了台北市20%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當然跟34-2條沒甚麼關係啦,並不是台北市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34-2條,所以有20%的獎勵容積,而是後來內政部有開會討論,統一了20%這個獎勵容積法源以及上限規範。 第四題 —— 都市計畫法 第24條 答案:正確 先提供都市計畫法第24條跟第23條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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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講得很明確,就是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京華城)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向地方政府申請,地方政府依照第23條的方式辦理。所以有人說京華城的20%獎勵容積是「量身訂做」,這不是廢話嗎?細部計畫是京華城自己擬定的。 然後我又要再搬出監察院102年的報告內容 除了統一20%的獎勵容積上限外,也說明了地方政府該如何獎勵,內文截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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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可以主張他們依據第三項「政策獎勵」的模式申請審核,容積獎勵依細部計畫內容送交台北市政府都委會核定,這也是台北市政府的權責範圍。 第五題 ——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第25條 答案:錯誤 先列出法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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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25條是由市府訂定相關計畫,以及後續容積率、空地等,並非如本次京華城是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 第六題 —— 只有自治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才能給予獎勵,細部計畫不行 答案:錯誤 這一題是王義川再節目上說的,但其實由上面的回應已經知道是錯誤的了,但我還是提出更強力的證據,那就是2015年的台中市政府,當時是林佳龍(綠營)擔任市長的時期,王義川當時也擔任台中市都委會的委員,就曾經以細部計畫為依據給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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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打了這麼多 其實越到後面越疑惑,看一看好像…柯文哲沒違法… 沒違法…怎麼會有圖利罪所謂的「明知違法」… 痾..窩不知道,反正我們繼續看下去

以下是覺得不錯的網友意見

國立清華大學

其實甚至都還先不用討論京華城案子到底是符合用那些法規或違反那些法規 單單就圖利罪的要件與行政訴訟法來看 檢方目前可能根本沒辦法用圖利罪起訴 (所以檢調才會一直想往貪污罪走)

首先 圖利罪有個要件是”明知違背法令” 也就是你要知道你這個行為是違法的情況下還做了 才符合圖利罪 當然一堆媒體名嘴會跟你說柯怎麼可能不知道啦 有蓋章啦 之類的 這邊也先不做反駁 反正與後續討論無關

問題在於”違法”的部分 “京華城的獎勵容積”此事是台北市政府做出的一個行政處分 這應該不用特別解釋 然後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2條:

1.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2.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可以看到 要用圖利罪起訴的話 先決條件是”京華城的獎勵容積”這個行政處分是違法的 而按照行政訴訟法第12條 要在判決”圖利罪”這個刑事法庭中使用”京華城獎勵容積是違法的”這一個條件 得經過行政法庭的判決違法才行

而京華城案雖然先前有經過幾次行政法庭 但是都是針對”基礎容積”的部分 因此實際上現在獎勵容積根本沒有在行政法庭處理 所以單要用圖利罪起訴的話 於要件不符 而如果真的起訴了 依照法律理論上也必須先給行政法庭處理 而刑事法庭依法就得暫停至行政法庭結果出爐才能繼續

其實概念上就跟樓主結論類似 你都不知道這件事情違法與否 怎麼能用”明知違法”去起訴 而這邊就是說按照法律 能認定該處分違法的 就只有行政法庭(或頂多加個憲法法庭 但基本上不太可能走到那) 像第一位裁定無保的法官說的按照監察院報告 或是第二位裁定羈押的法官按照自己心證說的 在後續實際進入訴訟階段時其實都是沒法律效力的

也就是說某程度上檢方連聲押都有些問題(用圖利罪去聲押 但是連起訴條件可能都不符) 不過因為羈押認定很吃法官心證 又是偏向緊急處分 要件可以相對寬鬆認定 所以目前羈押是成立的 但到時候真的要起訴的話可能就有好戲可看了 有興趣屆時可以關注檢方到底用的是用什麼條件去起訴圖利的 畢竟高的誣告成立後感覺發生什麼都不奇怪
B49 月 18 日 02:05

B4

葉楓 地產大亨

京華城黨監檢媒時間線

2022.12.25:柯文哲卸任台北市長
2024.01.08:民進黨召開記者會,指控柯文哲圖利京華城
2024.01.13:柯文哲總統選舉落選
2024.01.16:監察院與民進黨記者會呼應,稱柯文哲核予京華城20%容積獎勵於法無據
2024.05.02:鐘小平告發柯文哲圖利京華城
2024.08.30:檢方依照圖利京華城開始偵辦柯文哲,並對其住處、辦公室及民眾黨中央黨部進行搜索
2024.09.02:柯文哲被無保釋放,但三天後法院推翻判決,法院與監院報告呼應裁定羈押禁見
2024.09.16:北檢認定媒體抹黑柯文哲

1.柯卸任後,長達兩年無相關指控
2.總統大選前,民進黨指控柯京華城圖利,意在影響選情
3.總統大選後,監察院指控柯京華城違法,和司法行動呼應
4.半年後,檢方以民進黨和監院相同理由展開調查
5.法院首次裁定無保請回,短短三天後推翻判決,改為羈押禁見
6.媒體開始鋪天蓋地的抹黑報導形成輿論打壓

阿北粗暴飆速 超思紋風不動
B159 月 18 日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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