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遣送回國日僑攜帶物品注意事項
一、遣送回國之日僑(簡稱回國日僑)每人准擕帶物品一挑以自能搬運者 爲限其種類數量不能超過左列各獄之規定
(甲)盥洗具類:面盆一個 漱口杯一個 肥皂盒一個 毛巾一條 牙 刷一把 牙音ㄧ瓶 化粧品若干肥皂二塊
(乙)寢 具 類:棉花被二條 枕頭二個 被單二條 蚊帳一條草一 領毯(或棉花褥)二條
(丙)衣 欣 類:男女相同隨身穿着者除外)冬季衣服三套 夏季衣服 衛生一件 大衣一件短禅三條 襯衣四件 皮鞋三双 羊毛衣一件 短襪三双 長穫二双 背心三件 衣 一件 雨衣一件一頂 手套一双 木辰二双
(丁)炊 具 類:(以下除爐灶外以銅鐵質料者爲限)煮飯鍋一隻 燒菜 鍋一隻爐定一具 鍋鏟一把 火箝一把 水瓢一個 小菜刀一把 飯瓢一個
(戊)日用品類 自來水筆一枝鉛筆一枝 鋼筆一枝 毛筷一枝 紅 墨水一瓶 藍墨水一瓶 手錶(或掛錶)一隻 眼鏡二 闷 洋火五盒 粗紙二刀 香烟十包 熱水瓶一隻 鏡一面(頭橉二把,依足二把 圖書若干册(與作戰 無關而非歷史性書籍及文件報告書統計數字譽其他類 似資料者爲限)
(己)行 本 袋:手提包一件 手提袋一件 籐箱一個
(庚)藥品 頂:(均以足敷一週爲限)內服葯四種 外敷葯兩種 紗布若干 橹布疹若干 棉布若干 繃帶布若干
(辛)食 糧 航行期中得多帶二日量食糧
前項日僑携帶物品不許分二次搬運上船並不許僱用苦力帮同搬運但老乍殘廢患病或擕帶幼孩者得的准備人代撥有幼孩者並酌准多帶
二、回國日僑不得携帶左列物品:
(甲)炸葯 武器 軍火 大型刀劍
(乙)照相機 双眼望遠鏡 野望遠鏡及其他光學器材
(丙)金條 銀條 金塊 銀塊未經鑲嵌之寶石藝術品等
(丁)各種有價證券銀行存欸及債權有關證明文件但日本本部臺灣朝鮮東州等地之郵政儲金存摺及日本所屬銀行或其分支行所發出之存欸簿暨郵局或日本公司所發之生命保險單不包括在內
(戊)珠寶或奢侈品而不合於持有人之身份者
(己)超過第四條規定以外之物品
台南市日僑輸送管理站